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县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自2017年1月起,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我县自2012年7月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乡镇(或街道办)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委会,受乡镇(或街道办)委托,要协助乡镇(或街道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和每月死亡上报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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